吉林省宗教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来源:     时间:2016-12-05 14:21:57     【字体:
 

吉林省宗教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吉林省宗教文化交流协会”。其英文名称是 RELIGIOUS  CULTURE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OF JILIN  PROVINCE JLRC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宗教工作或宗教文化研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挖掘和弘扬我国宗教传统优秀文化有关内涵,开展宗教及宗教工作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的研究,为宗教文化交流提供平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吉林省宗教事务局和吉林省民政厅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宗教与政治、文化、社会关系和宗教文化、宗教艺术的研究;

(二)组织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研究成果评比与交流等学术活动;

(三)开展与国内外的相关机构及组织的宗教文化交流活动;

(四)引导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五)承办省宗教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任职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会刊、资料和在会刊上发表文章;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查报告、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完成本会的相关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原则上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同时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做好相关工作;

  (二)按照规定负责发展、吸收协会新会员;

  (三)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副秘书长等关系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位名誉会长、顾问、专家和研究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结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程序是: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