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关于宗教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来源:     时间:2025-06-03 20:09:10     【字体: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自202021日起实施。《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对宗教团体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宗教团体一方面要接受相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

 

一、政府对宗教团体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机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宗教事务部门作为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宗教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业务审查,对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宗教团体的注销登记清算事宜;监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对宗教团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团体章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宗教团体申请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监督、指导宗教团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教义阐释、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等。

    宗教团体的一些重要事项应当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审批事项外,还包括:调整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和办事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主席、主任);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开展活动拟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接受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等。其他应当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的事项,也应当及时上报。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还有一些事项,宗教团体应当在事前书面报告宗教事务部门。一是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二是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三是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实体;四是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五是本团体内部或者本团体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六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在财务方面,宗教团体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等,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报告,宗教团体应当在事中或者事后及时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民政部门作为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宗教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宗教团体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宗教团体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宗教团体内部管理

 

    建立民主、精干、高效的内部组织机构,是宗教团体加强自我管理的重要基础。宗教团体代表会议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委员会)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宗教团体的理事、会长、主席、秘书长、总干事等的产生,以及任职、兼职、驻会、换届、担任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执行,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会长(主席、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所任会长(主席、主任)的宗教团体合署办公的除外。会长(主席、主任)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会长(主席、主任)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会长(主席、主任)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负责团体日常工作。多位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

    宗教团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办事机构,但不能是地域性的,并且要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宗教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只是该团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开展民事活动,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名称的使用上也要符合规范,不能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之下,不能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宗教团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一是规范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等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二是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三是制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四是建立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等的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五是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本团体工作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宗教知识等;六是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本文摘编自《宗教政策法规教程》,宗教文化出版社,2023年版)

 

    来源:《中国宗教》杂志2025年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