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吉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省三自”,英译为(National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Ji Lin),与吉林省基督教协会合称为“吉林省基督教两会”。
第二条 本会为吉林省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带领全省基督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教内外的团结,引导全省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吉林省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吉林省民政厅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并遵守其决议、章程。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于长春市。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任务如下:
(1)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省广大的基督徒,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
(2)坚持三自原则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不断发展吉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
(3)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4)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
(5)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6)带动全省广大基督徒为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祖国统一,并为开展海内外的友好交往而贡献力量;
(7)本会加强对各市(州)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为各市(州)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提供服务;
(8)本会与吉林省基督教协会在任期内将联合召开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该会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9)本会与吉林省基督教协会是分工合作的关系,配合与协助吉林省基督教协会,做好吉林省基督教的各项事工;
(10)本会涉及地方性的决议,各市(州)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市(州)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基督教协会共同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3)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办法和名额分配由本会上届常务委员会和“省基协”上届常务委员会共同组成筹备工作组协商确定。
第十条 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与”省基协”联合召开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为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次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可连选连任。当选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本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吉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教内具有较高的名声;
(3)主席、副主席当选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当选时不得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督促全省代表会议的工作方针的贯彻;
(3)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4)必要时,可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到下一届吉林省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是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第二十条 主席在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与吉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组成筹备工作组,组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
(2)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3)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请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或吉林省两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4)贯彻执行吉林省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5)必要时,可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者任期至下一届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6)按工作需要,会同“省基协”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部门;
(7)会同“省基协”常务委员会制订本会以及吉林省基督教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委员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务会议决定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主席会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主席会务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重大事件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与吉林省基督教协会的会长会务会议举行联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商主席、副主席后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
第四章 资财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其来源是:
(1)会费收入,来自于全省教会全年奉献的2%,交纳时间为每年的3至4月份,会费与“省基协”共享;
(2)出版及销售收入;
(3)捐赠;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本会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为地方教会制定各项制度提供相应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需要注销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31日吉林省基督教第五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