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吉林省基督教协会(简称“省基协”,英译为Ji Lin Christian Council),与吉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合称为“吉林省基督教两会”。
第二条 本会为吉林省基督教全省性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联合全省各地教会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扬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为吉林省各地教会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坚持联合礼拜,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团结和带领全省所有信奉上帝、承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在圣灵的引导下,同心合意,遵照圣经真理,制订和完善我省教会的规章制度,办好教会。引导全省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使吉林省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本会接受吉林省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吉林省民政厅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中国基督教协会的指导、监督并遵守其决议、章程。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于长春市。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任务:
(1)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省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自治、自养、自传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福音事工活动,与“省三自”共同管理教会事务,实行民主办教。
(2)本会制定吉林省教会规章,督促各地教会贯彻执行,并推进各市(州)制定本地的规章制度,以提高教会管理水平;
(3)本会与“省三自”按照《中国基督教会规章》联合制定《吉林省基督教会规章》,协助各地教会健全组织、规章制度,规范教会管理,使全省教会在教务工作上有更多共同遵循的内容,在信仰传统、教会体制、各种礼仪上更加趋向圣经中的合一,进一步纯正信仰,抵制异端。
(4)本会与“省三自”,根据全省基督教的发展要求,有计划的开展义工培训、选送神学生、按立圣职,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推进全省教会的神学教育和人才培训;为全省各地教会培养灵、德、智、体、群全面发展的教会人才。
(5)本会将积极开展我省基督教的文字出版工作,为省内教会提供圣经、圣诗和其它基督教书刊,弘扬圣经所蕴含的伦理道德思想,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去;并积极介绍各地教会在传道、牧养、教会管理方面的经验,增进教会的沟通和交流。
(6)本会与“省三自”联合兴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及教会自养性的事工,带领全省信徒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中去。
(7)本会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友好往来,促
进国际间基督徒和教会团体的相互了解,加强交流,增进福音事工上的合作和分享。
(8)本会加强对各市(州)基督教协会工作的指导,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为各市(州)基督教协会提供服务。
(9)本会和“省三自”在规定日期内联合召开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该会召开其它联席会议。
(10)本会的决议各市(州)基督教协会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吉林省基督教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市(州)基督教协会与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委员共同选派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3)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办法和名额分配由本会上届常务委员会和“省三自”上届常务委员会共同组成筹备工作组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本会与“省三自”联合召开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为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委员会,本会委员会由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在本届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可连选连任。委员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本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与“省三自”联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总干事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需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教内具有较高的声望;
(3)具有神学专科(或相当神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会长、副会长当选时不得超过65周岁,总干事为专职,当选时不得超过65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督促全省代表会议的工作方针的贯彻;
(3)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4)必要时,可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可选举名誉会长,任期到下一届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第十九条 会长在副会长、总干事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与吉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组成筹备工作组,组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
(2)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3)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请吉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审议;
(4)贯彻执行全省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5)必要时,可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者到下一届全省代表会召开时为止;
(6)按工作需要,会同“省三自”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部门;
(7)会同“省三自”常委会制订本会以及“省三自”的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会务会议决定召开,每年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参加,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会长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重大事件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与“省三自”的主席会务会议举行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