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节选)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6-11-17 18:04:15     【字体: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