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节选)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6-11-17 17:35:19     【字体: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