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