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6-11-17 17:16:17     【字体: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