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节选)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6-11-17 16:57:03     【字体: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