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