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6-11-17 16:28:03     【字体: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