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节选)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6-11-17 15:26:04     【字体: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